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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金芝、张宝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芝,张宝朋,鞠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芝,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宝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鞠忠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芝与被执行人张宝朋、鞠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