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金芝、张宝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芝,张宝朋,鞠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芝,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宝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鞠忠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芝与被执行人张宝朋、鞠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