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龙飞张瑞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龙飞,张瑞莲,龙仲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87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100号1-2号、402号、400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56241218E。负责人:高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飞,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张��莲,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龙仲碧,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龙飞、张瑞莲、龙仲碧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