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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绍松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倪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绍松,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倪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125号原告:骆绍松,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姜扬,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35784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2104室。代表人:付莉坤。被告:倪炎军,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绍松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倪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绍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绍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绍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9元(缓交),减半收取3134.50元,由原告骆绍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