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永辉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辉,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772号原告:刘永辉,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何军,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诉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永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辉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