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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邹德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8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德晏,曾用名邹得晏,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201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德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德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德晏于2017年3月13日14时45分许,在本市海珠区红卫新村西华大街,以推门入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x琼存放上址的IPHONE7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955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邹德晏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邹德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邹德晏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德晏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邹德晏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邹德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德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邹德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黄x琼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奕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黄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