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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涂承恩与郑加德、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承恩,郑加德,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78号原告:涂承恩,男,201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恺,男,住福建省龙海市,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云社区推荐。被告:郑加德,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大道2999号二楼19,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5556238153H。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公司职员。原告涂承恩与被告郑加德、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涂承恩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并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承恩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承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涂承恩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