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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506张幸福与王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福,王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506号原告:张幸福,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信华,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张幸福诉被告王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6日,本院向原告张幸福寄送通知,要求原告张幸福交纳公告费,但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幸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幸福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员  邹小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