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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美超、黄禹铭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超,黄禹铭,黄馨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林美超,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禹铭,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馨鋆,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美超、黄禹铭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位于容县容州商业城第16幢07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且该房屋以林美超、黄馨鋆名义于2012年7月在中国银行容县支行办理了15年的按揭商业贷款,到目前为止,林美超、黄馨鋆所欠中国银行容县支行贷款尚未清偿。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容县支行表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同意其办理贷款人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林美超、黄馨鋆离婚时就债务分担达成协议,但其协议对外不能够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当受到法律保护,林美超、黄禹铭依据本院(2016)桂09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申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条件尚未成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房屋变更登记条件成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