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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葛保启、冯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葛保启,冯国鹏,申银林,李贵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3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葛保启,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冯国鹏,男,199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申银林,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贵平,女,195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葛保启、冯国鹏、申银林、李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