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082陈辉与宿迁市天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宿迁市天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082号原告:陈辉,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宿迁市天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万家科技星城S-1幢1-A112、2-A212号。法定代表人:谭盼。原告陈辉与被告宿迁市天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109元,因原告陈辉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余款1084元退还原告陈辉。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