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市民与陈鸣、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市民,陈鸣,王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88号原告:谢市民,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陈鸣,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佳君,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市民诉被告陈鸣、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市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谢市民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