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市民与陈鸣、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市民,陈鸣,王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88号原告:谢市民,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陈鸣,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佳君,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市民诉被告陈鸣、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市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谢市民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