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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泽鑫与深圳市顺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鑫,深圳市顺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鑫,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顺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电子科技大厦A座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GBU68。法定代表人:陈盛彪,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泽鑫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泽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泽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43元,减半收取4371.5元,由上诉人陈泽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瑞  香审判员 唐  国  林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秋红(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