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行审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刘继红与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建华,刘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499号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柯光荣,局长。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白沙镇荣山村。被申请人刘继红,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卫计征决定(2016)第05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政策外生育三孩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卫计征决定(2016)第05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274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计生征决(2016)第05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