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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281杜兵兵与无锡市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兵,无锡市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281号原告:杜兵兵,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号-A82。法定代表人:方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兵兵与被告无锡市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铭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兵兵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兵兵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兵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