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建英、吕晓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英,吕晓珍,张振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6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英,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吕晓珍,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振起,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英与被执行人吕晓珍、张振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晓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晓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