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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410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被告:肖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