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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向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向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81号罪犯李向阳,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向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长葛市公安局移交法院的扣押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法院处理;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其余物品由长葛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向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以后,该犯伙同陈翔预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广州购买域名和可进行后台控制的配套软件进行诈骗,李向阳负责找客户,陈翔负责技术支持。在长葛市某小区租房处,李向阳以炒外汇的名义,让被害人李某、闫某某登入其购买的域名网站进行资金注册,通过配套软件进行后台控制交易信息,共骗取现金57万元,所得赃款二人分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李向阳服刑期间获得一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得一定行政奖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消费达14292.4元,月均消费492元,但其诈骗赃款未退,罚金未缴纳,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足以认定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