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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忠才与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才,宋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72号原告:王忠才,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才撤回对被告宋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