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忠才与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才,宋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72号原告:王忠才,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才撤回对被告宋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