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智博与姜波、姜洪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博,姜波,姜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51号之二申请人:李智博,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姜波,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通化市电业局江西供电所职员,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姜洪涛,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通化市电业局江东供电所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李智博与被告姜波、姜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45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姜波、姜洪涛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姜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1,438.48元,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姜波名下住房公积金97,000.00元,现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51号财产��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