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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吴永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吴永昌,吴永亮,吴建伟,刘海红,韩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洲,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昌,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亮,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伟,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红,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审被告:韩志勇,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永昌、吴永亮、吴建伟、刘海红,原审被告韩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河南省汤阴县、韩志勇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韩志勇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