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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刘建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刘建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负责人彭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放其,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建强,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刘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建强已交清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喻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