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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熊福东申请执行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福东,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熊福东,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朱明,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本院在执行熊福东申请执行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