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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吴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吴守军,吴同合,吴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吴守军。被执行人:吴同合。被执行人:吴宗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晓。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吴守军、吴同合、吴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118.02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