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刘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刘艳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447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序,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雪,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李建民与刘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齐有序;被告刘艳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案外人郭某系夫妻,原告与郭某系朋友关系,郭某于2017年4月份去世。2015年10月30日,郭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始终未还,现郭某去世,故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绝,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被告刘艳雪辩称,我不知道郭某借款的事情,他借款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是郭某签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艳雪与郭某系夫妻,郭某于2017年4月份去世。2015年10月30日,郭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始终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郭某在原告李建民处借款属实,本院予以认定,郭某与被告刘艳雪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艳雪辩称”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是郭某签字”,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郭某的个人债务,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对郭某的签字予以鉴定,视为放弃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被告刘艳雪归还其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李建民借款20000元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艳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长飞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江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