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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兵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960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兵,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杜兵责令退赔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电话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述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但不告知具体地址),现无能力履行,务工挣了钱后愿意积极履行义务。经公安机关临控查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9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4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040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黄 杰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