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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花粉申请执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花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花粉,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安建利,主任。刘花粉申请执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陕7102行初57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花粉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人民币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57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