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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兰俊与倪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俊,倪宏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19号原告:兰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倪宏杨,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兰俊与被告倪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兰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3.6%,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200000元,下欠本息拒付至今,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