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田金祥、李艳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军,田金祥,李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军,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金祥,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如,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广军与被执行人田金祥、李艳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田金祥、李艳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军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广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