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小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洁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8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洁,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天策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本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军、丁迪,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妍,被告人黄小洁及辩护人王军、丁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底,被告人黄小洁因其男朋友邱某与被害人罗某关系暧昧,遂用微信名为“杠上开花”(微信号码为:×××)的微信帐号与被害人罗某取得联系,并以公开被害人罗某和邱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罗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罗某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9月30日在本市江汉区泛海CBD商务区SOHO城、武汉市十一医院等地向被告人黄小洁提供的支付宝帐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和15000元。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7年1月12日将被告人黄小洁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小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说明、户籍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账单详情、交易明细查询及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自愿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邱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小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洁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小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小洁系初犯,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黄小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小洁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黄小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黄小洁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盛素华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兴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