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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海滨与吴震键、许莉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滨,吴震键,许莉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26号原告:楼海滨,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震键,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许莉苑,女,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海滨诉被告吴震键、许莉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