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海滨与吴震键、许莉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滨,吴震键,许莉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26号原告:楼海滨,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震键,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许莉苑,女,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海滨诉被告吴震键、许莉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