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陈月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6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郭桂枝,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南凯撒财富天下A区*号楼**单元*户。法定代表人:李萌,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月梅,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诉人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再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7〕410000000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