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王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1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