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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赵彩玲与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玲,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490号原告:赵彩玲,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团职工,住石河子市。被告:王建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1小区198号。负责人:惠文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涛,系法律部经理。原告赵彩铃与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赵彩铃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铃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彩铃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316元,由原告赵彩铃自行负担90元,剩余22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