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游书宝申请执行刘蚊忠、攀枝花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书宝,刘蚊忠,攀枝花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游书宝,男,汉族,1949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刘蚊忠,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游书宝申请执行刘蚊忠、攀枝花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川0422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70000元,剩余63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