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丘洪伟、李胜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洪伟,李胜雄,汤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丘洪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胜雄,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汤冬琴,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洪伟与被执行人李胜雄、汤冬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71200.00元。被执行人李胜雄、汤冬琴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俩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房产和国土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李胜雄、汤冬琴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丘洪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胜雄、汤冬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