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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魏国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403648。负责人:汤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国强,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魏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国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国强名下银行帐户中的存款57999.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