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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240号原告: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嘉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武,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邝敏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深乘,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嘉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武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深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销售费用和代理服务费合计3870941.68元,并支付以每月应付费用为本金从次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策划和销售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发的***广场提供独家策划和销售代理服务,并约定每套房产高于6500元/平方米的成交数额的74%支付给原告作为销售费用和代理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销售代理中,至2017年2月28日,原告共代理销售了56套房产,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5088675.12元销售费用和代理服务费,但被告只支付了864139元,仍欠4224535.68元的费用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支付拖欠的代理费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支付了代理费353594元,故该金额应作减。被告辩称,确认原告已代理销售56套房产,且该56套房产客户均已支付了50%以上购房款,但原告并未按合同要求向被告出具相关核对清单及收据,故原告要求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另外,依照合同约定,对于房产销售单价超过9000元/平方米的部分不应计算代理费,故被告应支付代理费为6500-9000元间购房款的74%,合计为4785979元。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广场策划和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广场物业独家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代理期限由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乙方代理销售期间,甲方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客户支付了50%或以上的房款的,则按成交价确定为乙方代理销售额;物业毛坯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底价为6500元/平方米,若属乙方销售的物业总额的均价达不到约定底价的,乙方应补足实际均价与约定底价之间差额部分的总额;乙方进场之日起,在销售总套数不超过50套时,所有物业销售单价最高不能超过9000元/平方米;超过销售总套数50套后,每次物业销售价格的调整,必须由甲方书面确认才能执行,若无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擅自定价销售的,所有销售的物业收入属甲方所有,不论高低,甲方不需各乙方支付代理收益等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制定该物业的每套单位销售底价(全部为6500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每套单位乙方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销售低价的差额部分作为乙方销售费用及代理服务费,此款项须由甲方先扣除26%作税费,余下74%支付给乙方,结算条件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客户支付了50%或以上的房款,乙方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结算清单给甲方,甲方经核对确认并收到乙方开出的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则甲方须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代理销售房产65套,每套房产的签约确认表或成交确认单上均有被告公司财务签名确认,该56套房产每套购房款支付均已超过50%,总售价为23811168元,其中单价65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总售价为6876588元,再其中单价90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总售价为409040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2017年5月2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广场策划和销售代理合同》为签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委托代理销售的56套房产均有被告方财务的签名,表明其销售价格得到被告确认,50套内物业销售单价不能超过9000元/平方米的约定是针对物业销售价格的约定,在关于代理费收益部分并未明确约定该50套销售单价超过9000元/平方米的部分原告无权收取代理费,被告关于前50套房产销售单价超过9000元/平方米部分无须支付代理费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即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代理费金额为3870942.12元(6876588元×74%-1217733元),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已届满,被告关于代理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的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清单并开出收据后被告才支付代理费,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提交的结算清单明细及开具收据的金额,其主张被告每月应付代理费的金额尚不明确,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即2017年5月22日起按日万分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售费用和代理服务费3870942.12元予原告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870942.12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减半收取19733.49元(原告已预交21147.86元),由原告负担849.72元,被告负担18883.77元。原告广州迅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98.1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883.77元,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