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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夕桐与被告牛晶、苗清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夕桐,牛晶,苗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59号原告:林夕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泽头镇林村****号,身份证号码371081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晶,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前进街*号***室,身份证号码3710021990********。被告:苗清泉,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号***室,身份证号码3710021969********。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夕桐与被告牛晶、苗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