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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东贤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东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33号罪犯孙东贤,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东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东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孙东贤在担任村委委员兼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虚报补偿款59100元占为己有。罪犯孙东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赃款59100元已于2017年3月22日全部上缴。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二次,优秀五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东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东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