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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远谋与李远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谋,李远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2民初369号原告:李远谋,男,1958年8月9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李远杰,男,1984年2月3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李远谋诉李远杰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远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远谋负担。审判员  黄艳媚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联标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