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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户良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良森,何福娥,户良斌,户猛,户宪军,唐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89号之一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观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户良森,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福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户良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户猛,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春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户良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4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户良森、何福娥偿还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2016年12月30日前下欠德4725元及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15.75‰计算的利息),户良斌、户猛、户宪军、唐春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户良森在山阳县杨地镇财政所有陕南移民搬迁补贴款,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划拨了户良森在山阳县杨地镇财政所的陕南移民搬迁补贴款100万元,剩余案件款、利息及诉讼费户良森也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