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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英喜与被执行人��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喜,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金英喜,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曹宏,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字18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