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402号原告吴云翠与被告湖南诚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翠,湖南诚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402号原告:吴云翠,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诚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3号上海城第27栋2206号。法定代表人:龙平平,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云翠与被告湖南诚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云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翠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云翠负担。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