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11号罪犯张航,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寻乌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航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积分2585分,共获表扬4次。罪犯张航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航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