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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苗飞;刘俊杰;杨全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351号苗飞,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刘俊杰,男,住所地张掖;王振国,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9XX****XX。;杨全国,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51XX****XX。本院在执行苗飞申请刘俊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飞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9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