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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关于李红茹申请执行杨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茹,杨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3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茹,女,汉族,本科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执行人杨庆梅,女,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茹与被执行人杨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庆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庆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茹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整,但被执行人杨庆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庆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淑贤审判员  李宝贵审判员  宋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