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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鹏与齐新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齐新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935号原告:韩鹏,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齐新兵,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清。原告韩鹏与被告齐新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新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韩鹏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