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鑫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鑫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地:冠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鑫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南方不锈钢市场。机构代码:32396012-9.法定代表人:王长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34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