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闻中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闻中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09号罪犯闻中王,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闻中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闻中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现累计兑现记功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闻中王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闻中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中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2年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