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季春英与李晒成、李林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英,李晒成,李林成,李怀,李珍,李二巧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749号原告:季春英,女,1933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李晒成,男,成年,住镇江市。被告:李林成,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永安。被告:李怀女,女,成年,住镇江市。被告:李珍女,女,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李二巧,女,成年,住镇江市。原告季春英诉被告李晒成、李林成、李怀女、李珍女、李二巧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季春英负担。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